关于开展2022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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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现开展2022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我省直接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2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附件)范围内未挂网药品。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属于本次申报范围内的未挂网药品,可通过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 点击“新增”-信用承诺后-“产品类别”-选择“谈判药品”,进行申报。
申报时间:2023年2月13日-16日
三、公示时间及质疑
申报结束后,即对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新产品挂网公示”-在相应产品点击“质疑”,提交质疑材料。质疑内容反馈到被质疑企业后,被质疑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澄清,否则,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在被质疑企业澄清3个工作日内对澄清内容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否则,视同认可澄清。
公示时间:2023年2月17日-21日。
四、直接挂网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产品直接挂网交易。
五、特别提醒
(一)已挂网谈判药品请勿申报,平台将统一调整。平台调整后,请企业于2023年3月1日前,在“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栏目下,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自行调整价格。
(二)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已在省平台挂网的竞价药品的挂网价格高于竞价报价的,请企业于2023年3月1日前,按不高于竞价报价自主调整价格。
(三)原“产品类别”为“谈判药品”未纳入2022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将纳入“直接挂网药品”管理,医保类别不变。
(四)未挂网谈判药品申报价格时,请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申报。
(五)目前,已在“产品类别”-“直接挂网药品”申报未核验公示公布的谈判药品,请在“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 操作点击“撤回”,按照未挂网谈判药品重新进行申报。
(六)请企业及时关注“新产品挂网公示”的公示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被质疑(或澄清)信息进行及时处理,以免影响产品挂网或信用信息记录。
(七)企业申报信息和提交的质疑与澄清等相关材料须符合规定,否则,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八)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可随时通过该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其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