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开展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部分社会办医药机构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
现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参与。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注:
1.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及汇总值单位以“万片/万粒/万袋/万支等”计。
2.最高有效申报价单位为“元/片、粒、袋、支等”。
3.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后累加得出。
4.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由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相应比例计算并累加后得出。
5.最高有效申报价以基本剂型为代表。
6.品种具体剂型包括:
(1)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素片、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不包括口腔崩解片(口崩片);
(2)缓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缓释胶囊;
(3)控释剂型:控释片、控释胶囊;
(4)吸入剂:气雾剂、粉雾剂、吸入剂、吸入粉雾剂、干粉吸入剂、粉吸入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气雾剂、吸入(用)溶液、吸入(用)混悬液、(鼻用)喷雾剂、鼻吸入气雾剂、雾化吸入用混悬液、吸入(用)气雾剂、雾化液;
(5)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6)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7)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液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7.同品种中,若大容量注射液与小容量注射剂同组竞争,大容量注射液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额以4.5元计,涉及品种碘帕醇注射剂、米力农注射剂、依达拉奉注射剂型和唑来膦酸注射剂(品种序号44),最高有效申报价不包含差额。
8.同品种中,若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与小容量注射剂同组竞争,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额以15元计,涉及品种头孢美唑注射剂型和头孢吡肟注射剂型,最高有效申报价不包含差额。
带★的品种,注射剂型包括注射剂、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
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不满足该品种采购目录内所有规格,其所缺规格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