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来了!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1-11-16
医院回款普遍不及时,会导致资金得不到周转,甚至拖垮企业的资金流,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可以极大缓解这一现象。

医院回款普遍不及时,会导致资金得不到周转,甚至拖垮企业的资金流,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可以极大缓解这一现象。                    

           01    从大医院扩展到基层机构


近日,行业一直热议山东省某市可能会出现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的消息,有行业专业人士指出,11月份,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耗材结算方式将发生变化。在热议声中,医保局正式官宣了。


山东德州市医保局发布了《德医保发〔2021〕47号关于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各县(市、区)医保局(人力资源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医保中心、市直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通知指出:为做好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省级工作,简化支付流程,保证结算时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10月份开展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直接结算。11月份开展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药品耗材的直接结算。


适时将价格不高于中选价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品种纳入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于10月9日前、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于10月25日前通过省药械结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在线签订《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授权医保经办机构代付本院药品耗材货款。


不在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耗材货款,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医保部门不得自行支付货款。各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货款结算工作,由同级医保部门负责。

02     医保基金直接拨付



统一结算支付什么是流程?通知也作出了明确。

药品耗材货款以医疗机构确认收货的药品数量、金额等信息作为结算依据。配送企业自医疗机构交货验收后在省监管平台提交结算申请,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医疗机构完成医药企业已提交的上月采购货款的结算审核,5日前医保经办部门完成复核并生成对账单,10日前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完成对账。

需要注意的是,发现问题需及时沟通修正,审核无误后双方确认同意支付,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审核通过。每月12日前医保经办部门生成结算明细单和支付单,每月15日前完成支付审批流程(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初审、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拨付的四级审批),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进行结算资金拨付。

在药品货款支付监管与审核方面,药品配送企业需在省招标中选银行开设专户。由市医保局每月根据监管专户的支付记录,统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药品货款支付情况,并将货款支付周期、结算比率等指标纳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的考核范围,确保药品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未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耗材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至医药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商户)。企业结算申请、医疗机构审核、货款结算支付等业务通过监管平台及相关银行办理。

同时,医保局还公布了一份《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内容再一次明确,根据《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购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从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耗材货款是指在山东省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审核确认的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应付款。

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大于药品耗材货款的,应按月支付剩余结算款;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小于药品耗材货款的,在收到收款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的差额部分通过监管平台缴纳至指定账户。

对于非直接结算部分的药品耗材货款,将通过山东省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开展线上自行结算业务。

03   多地明确将执行新规



相似的通告,不止一地。


此前,深圳市医保局发布《深圳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其中明确要求,加强集中结算管理。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交易资金集中结算机制,在深圳阳光平台设立集中结算监管账户,实现对交易行为全流程监管。

 

探索医保基金通过集中结算监管账户直接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结算。

 

广东省医保局也曾发布《<关于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的指导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明确表示要改革货款结算机制。上述征求意见稿显示,要加强货款结算,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积极推进医保基金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提升回款效率。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史立臣曾对赛柏蓝器械表示,由于带量采购价格低,所以企业毛利率也特别低,很多地方又是半年甚至一两年才回款,企业将产生大量的财务成本,压力很大。

 

另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对赛柏蓝器械分析称,很多生产商的回款情况非常不好,因为部分地区医保欠医院的钱,医院欠商业公司的钱,商业公司欠上游厂家的钱,一欠都是半年以上,只有江浙和珠三角地域会好一点。


湖南省医保局也曾印发《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内容涉及了在线支付等新的结算方式,在监管上也公布新要求。据通知显示,本细则所指医药集中采购包括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通知要求,供应商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医药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户专用,不得混户。


管账户专项用于监管医疗机构通过省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所产生的交易货款结算,接收和支付用于药品和耗材采购的医保基金预付款。


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结算日为每年6月20日,监管账户开户行将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医疗机构具体单位进行分解计算利息,并在每年6月21日将利息计付到医疗机构上报的利息账户。省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对监管账户资金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04    全国统一结算模式将至


德州作为试点已经开始进行,那么对于全国范围内企业结款难的现象,国家已经开始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去年10月初,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针对“医院结算货款”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药监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将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





各地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中指出,“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于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国家医保局指出“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各部门均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省份要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监督力度,有效保证回款速度;

国家医保局指出,下一步将积极落实现有文件政策要求,不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评价中,逐步将定点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款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及时结算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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